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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未处理直排,一企业被罚60500元!

2021-10-11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新乡尉氏分公司底漆喷漆房及烘干房内分别存放有大小不同规格喷过漆的珠宝展柜配件有35件,均处于晾干烘干状态。现场发现底漆喷漆房及烘干房生产工艺配套的催化燃烧装置设施均处于停机状态,造成底漆喷漆房及烘干房生产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催化燃烧装置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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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安废气催化燃烧项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新乡尉氏分公司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60500(陆万零伍佰)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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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安废气催化燃烧设备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一家有机废气处理厂家,嵩安一直在有机废气的治理方面不断探索。到目前,已经有各行各业的客户选择了我们来治理生产中的有机废气问题,并且都得到了很好的反馈。如果你也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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