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可燃性与腐蚀性特性的法规定义
2019-08-22危险废物可燃性与腐蚀性特性的法规定义:
(一)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是识别常规储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中存在的火灾危险,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严重加剧火灾。
美国RCRA条例(40CFR261.21)严格规定了可燃性。如果代表性废物样品具有以下任何性质,则废物将是易燃的:
(1)含乙醇(体积比)小于24%的非含水液体,由封闭杯试验机使用astm标准规定的方法测量,或由其他等效标准方法测量,它的闪点是60℃(140°F);
(2)非液体物质在标准温度、压力条件下,可因摩擦、吸湿或自发化学变化引起火灾,并在着火时立即剧烈燃烧,造成危害;
(3)根据爆炸物管理局的标准方法或根据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是一种易燃的压缩气体;
(4)能够产生氧气,迅速加速有机物燃烧的物质(氯酸盐、高锰酸盐、无机过氧化物、硝酸盐)。
(二)腐蚀性
确定腐蚀性的目的是通过以下能力,查明可能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1)如果排入填埋环境,能够使有毒金属游离出来;
(2)能够腐蚀处置、储存、运输和管理设备;
(3)意外接触会破坏人类或动物组织。
为了识别这些潜在的危险物质,美国环境保护署选择了两种特性来定义腐蚀性废物,即ph值和对SAE1020型钢的腐蚀性。
RCRA 条例对腐蚀的定义是,具有下列任何性质的废物都具有腐蚀特性:
(1)根据标准方法在pH<2或ph>12.5下测量的含水废物;
(2)液体废弃物,根据标准化的试验方法,在55℃(130°F)试验温度下测定,对(SAE1020)的腐蚀率>6.35mm(0.250英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