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806369
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百科

掌握危废处理误区,少花冤枉钱¥

2019-09-10

危废处理误区:

误区一

危险废物储存单元存放危险废物超过一年不进行处置违法吗?

根据《固体废物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延长贮存期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据此,规定一年内不得存放的,是针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该法未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贮存期限。

误区二

当工艺或产量发生变化时,危险废物的生产量增加(或减少)20%以上,因此无需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根据《固体废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一条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危险废物的种类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和其他有关材料、排污许可证的收集申请以及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此,按照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生产量的变化),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记录。
危废处理,危废服务,行业危废处理,危废处理的误区

误区三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未确定哪些类型的可疑危险废物(或环境影响评估的误导)可以不作危废进行处置?

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其他相关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危险废物不具有危险特征,不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经鉴定结论,不得随意处置。

| 相关推荐 |